跳到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 国家或地区专用条款

美洲

司法辖区:

以下句子添加到本节,它适用于以下用黑体标明的国家或地区:

任何由此有限保证声明引起的诉讼将分别由以下机构受理 1)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商业法庭;2)在玻利维亚;拉巴斯法庭;3)在巴西;里约热内卢法庭;4)在智利;圣地亚哥司法民事法庭;5)在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共和国法庭;6)在厄瓜多尔;基多民事法庭(适用);7)在墨西哥;在墨西哥城及联邦区内的法庭;8)在巴拉圭;亚松森法庭;9)在秘鲁;利马,色卡多法庭;10)在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法庭;11)在委内瑞拉;在加拉加斯大城市地区的法庭。

巴西

机器或零部件的更换:

删除最后一个句子:

替换件承接被更换件的保修服务的状况。

加拿大

保证范围:

以下内容替换这部分第二段的内容:

在保修期内,根据 IBM 指定的机器的保修类型,IBM 提供机器的修理和更换服务。 机器的保修期是从安装起始日期开始的机器修理期。 除非 IBM 另行通知,否则您的购买发票或销售收据上的日期即为安装日期。 您的保修期和保修类型以及服务级别在第三部分内有规定。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替换此部分的第 a 款和第 b 款:

 a.因 IBM 的过失引起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实际损害;以及
 b.任何其他实际直接损害金额,赔偿额最高为 10 万美元或为受指控的机器的收费(如属持续收费,则适用 12 个月的收费)。就本条而言,术语“机器”包括机器代码和许可的内部代码(“LIC”)。

适用法律: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句中的 “您获得机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安大略省的法律。

秘鲁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添加到本节末:

根据秘鲁民法典第 1328 款,本节规定的限制和排除不适用于因 IBM 的故意行为(“dolo”)或重大过失(“不可宽恕的过失”)。

美国

适用法律: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句中的 “您获得机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纽约州法律

亚太地区

澳大利亚

保证范围:

以下段落加至本节:

本节规定的保证是对您依据 1974 年 Trade Practices Act 或其他类似法律可能拥有的一切权利的补充,但仅限于适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

责任限制: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如果 IBM 违反 1974 年 Trade Practices Act 或其他类似法律暗含条件或保证,IBM 的责任仅限于商品的维修或更换,或提供同等商品。只要该条件和保证与销售权、平静占有权或无瑕疵所有权有关,或者该商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使用或消费而正常获得的,则本段中所有限制均不适用。

适用法律: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句中的 “您获得机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州或地区的法律

柬埔寨和老挝

适用法律: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句中的 “您获得机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美国纽约州的法律

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老挝

仲裁:

添加以下内容:此标题下

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最终将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SIAC 规则”)进行。该仲裁裁决为最终结果并约束双方(不得提出上诉),该仲裁裁决为书面形式,其中阐明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结论。

仲裁人的数目应该为三人,发生争端的每一方都有权利指定一名仲裁人。双方指定的两位仲裁人将指定第三位仲裁人作为仲裁主席。 如果仲裁主席空缺,则由 SIAC 主席担任。 其它人缺席将由相应的指定方重新指定其它人来顶替。仲裁将从出现空缺时所处阶段起继续执行。

如果在一方指定仲裁人后的三十(30)天内另一方拒绝指定仲裁人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指定仲裁人,则前者指定的第一位仲裁人是唯一的仲裁人,前提是该仲裁人的指定是合法的和适当的。

所有诉讼(包括这些诉讼中提供的所有文档)都应该采用英语来书写。本有限保证声明的英文版优先于任何其他语言的版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适用于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引起的并执行的转换,在本协议中包含的词语“国家或地区”(例如,购买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安装的国家或地区)替代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印度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替换此部分的第 a 款和第 b 款:

 a.对人身伤害(包括死亡)、不动产或有形动产损害所负的责任将仅限于由 IBM 的过失所引起的范围内;并且
 b.对于任何情况下引起的任何其他实际损害,包括由于 IBM 不按本有限保证声明履行或不以任何与本有限保证声明相关的方式履行而引起的损害,IBM 的责任将仅限于赔偿您为索赔涉及的单台机器所支付的费用。 就本条而言,术语“机器”包括机器代码和许可的内部代码(“LIC”)。

仲裁:

以下句子加至此标题下:

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最终将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在印度班加罗尔依当时有效的法律进行。该仲裁裁决为最终结果并约束双方(不得提出上诉),该仲裁裁决为书面形式,其中阐明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结论。

仲裁人的数目应该为三人,发生争端的每一方都有权利指定一名仲裁人。双方指定的两位仲裁人将指定第三位仲裁人作为仲裁主席。 如果仲裁主席空缺,则由印度司法委员会主席担任。 其它人缺席将由相应的指定方重新指定其它人来顶替。仲裁将从出现空缺时所处阶段起继续执行。

如果在一方指定仲裁人后的三十(30)天内另一方拒绝指定仲裁人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指定仲裁人,则前者指定的第一位仲裁人是唯一的仲裁人,前提是该仲裁人的指定是合法的和适当的。

所有诉讼(包括这些诉讼中提供的所有文档)都应该采用英语来书写。本有限保证声明的英文版优先于任何其他语言的版本。

日本

适用法律: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有关本有限保证声明的任何问题,我们将在善意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着手解决。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适用于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引起的并执行的转换,在本协议中包含的词语“国家或地区”(例如,购买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安装的国家或地区) 替代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马来西亚

责任限制:

删除最后一段第三款中的特别

新西兰

保证范围:

以下段落加至本节:

本节规定的保证是对 1993 年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或其他法律给予您的某些不可排除或限制的任何权利的补充。如果您获取产品的目的是 1993 年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所定义的商业性用途,那么对于 IBM 提供的任何商品,该法案将不适用。

责任限制: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只要获取机器的目的不是 1993 年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中所定义的商业性用途,就以该法案中的限制作为本部分中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适用法律: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句中的 “您获得机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美国纽约州法律(但当地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菲律宾

责任限制:

最后一段第三款替换为以下句子:

任何后果性的经济损失的特别的(包括象征性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精神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害赔偿;或

仲裁:

以下句子加至此标题下:

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最终将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在菲律宾大马尼拉市依据菲律宾当时有效的法律进行。 该仲裁裁决为最终结果并约束双方(不得提出上诉),该仲裁裁决为书面形式,其中阐明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结论。

仲裁人的数目应该为三人,发生争端的每一方都有权利指定一名仲裁人。双方指定的两位仲裁人将指定第三位仲裁人作为仲裁主席。 如果仲裁主席空缺,则由菲律宾争议解决中心(Philipp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Inc.)的主席担任。其他仲裁人空缺由相应的任命方补充。当有人缺席时,诉讼将从发生缺席时所处的阶段继续进行。

如果在一方指定仲裁人后的三十(30)天内另一方拒绝指定仲裁人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指定仲裁人,则前者指定的第一位仲裁人是唯一的仲裁人,前提是该仲裁人的指定是合法的和适当的。

所有诉讼(包括这些诉讼中提供的所有文档)都应该采用英语来书写。本有限保证声明的英文版优先于任何其他语言的版本。

新加坡

责任限制:

删除最后一段中第三款中的特别”和“经济两个单词。

欧洲、中东和非洲(EMEA)

下列条款适用于所有 EMEA 国家或地区:

本有限保证声明的条款适用于从 IBM 或 IBM 转售商处购买的机器。

如何获得保修服务:

西欧 (安道尔、奥地利、 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 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 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英国、梵蒂冈以及自加盟之日起已加入欧盟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添加以下段落:

对在西欧获得的机器的保修条款在所有西欧国家均有效和适用,前提是机器已在该国家发布并供货。

如果您在上述西欧国家中的一个国家购买了机器,只要 IBM 在您想获得服务的国家已发布该机器并供货,那么您可以在该国家从(1)获准可以提供保修服务的 IBM 转售商,或是(2)IBM 处获得该机器的保修服务。

如果您是在中东或非洲国家购买的机器,并且 IBM 机构在您购买机器所在的国家提供保修服务,那么您可从该国家的 IBM 机构处获得该机器的保修服务,或者从 IBM 认可在该国家中对该机器提供保修服务的 IBM 转售商处获得保修服务。 在非洲,IBM 认可的服务供应商只在 50 公里范围以内提供保修服务。在 IBM 认可的服务器供应商的 50 公里范围以外,则由您负责机器的运费。

适用法律:

“您获得机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替换为:

1)“奥地利的法律”适用于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前南斯拉夫共和国-马其顿、摩尔多瓦、塞尔维亚和黑山、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2)“法国的法律”,适用于阿尔及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群岛、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法属圭亚那、法属波利尼西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象牙海岸、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梅奥特、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亚、尼日尔、留尼旺、塞内加尔、塞舌尔、多哥、突尼斯、瓦努阿图以及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3)“芬兰的法律”,适用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4)“英格兰的法律”,适用于安哥拉、巴林、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拉维、马耳他、莫桑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南非的法律”适用于 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和斯威士兰;6)“瑞士的法律”适用于列支敦士登;7)“捷克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司法辖区:

以下例外添加到本节:

1)在奥地利;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可选择由奥地利维也纳(内城)能胜任的法院裁决;2)在安哥拉、巴林、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拉维、马耳他、莫桑比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其执行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简易诉讼,将由英格兰法院独家审理裁决;3)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其解释或执行相关的所有争议,将由法律及其首都城市的法庭和您注册办公地点的国家或地点和/或商业地点所在地受理;4)在在法国,阿尔及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群岛、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法属圭亚那、法属波利尼西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象牙海岸、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梅奥特、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亚、尼日尔、留尼旺、塞内加尔、塞舌尔、多哥、突尼斯、瓦努阿图和沃利斯以及福特;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其执行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简易诉讼,将由巴黎商业法庭裁决;5)在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和斯威士兰;我们双方都同意将与此有限保证声明有关的所有争议交给约翰内斯堡的高级法庭裁决;6)在土耳其;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其解释或执行相关的所有争议将要由伊斯坦布尔(素檀何密(Sultanahmet))中央法庭以及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执行理事会裁决;7)在以下每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任何由于此有限保证声明引起的法律诉讼将分别交予能胜任的法院,并由它们受理:a)在希腊的雅典,b)在以色列的特拉维夫-雅法(Tel Aviv-Jaffa),c)在意大利的米兰,d)葡萄牙的里斯本,以及 e)西班牙的马德里;以及 8)在英国;我们双方同意将与本有限保证声明相关的所有争议交由英国法庭裁决。列支敦士登;所有我们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专门交由苏黎世的管辖法庭来裁决;以及 10)“交由捷克共和国的管辖法庭来裁决。”

仲裁:

以下句子加至此标题下: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前南斯拉夫共和国-马其顿、摩尔多瓦、波黑、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所有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或与违反、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争议将由三名仲裁人依据维也纳联邦经济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最终审理解决。仲裁将在奥地利的维也纳进行,诉讼的官方语言是英语。仲裁人的决定将是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根据奥地利民法典第 598(2)段,双方明确声明放弃该法典 595(1)段第 7 条的适用。但是,IBM 可以在安装国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仲裁。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由本有限保证声明引起的所有争议将在芬兰赫尔辛基根据当时有效的芬兰仲裁法最终裁决。各方将各指定一位仲裁人。各方指定的仲裁人将共同指定主席。 如果仲裁人不能指定主席上达成一致,则赫尔辛基的中央商会将指定主席。

欧盟(EU)电池指令

电池制冷徽标

声明:此标记仅适用于欧盟内的国家或地区。

添加电池和电池包装的标签时应遵守欧洲指令 2006/66/EC 中关于电池和充电器以及废弃电池和充电器的规定。 该指令确定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有关回收废弃电池和充电器的框架。 该标签应用于各种电池,以指示根据该指令规定,该电池在达到使用寿命后不会被丢弃,而会加以回收。

根据欧洲指令 2006/66/EC 的规定,电池和充电器应添加标签,以指示电池在使用寿命终了时应单独收集并再利用。 电池上的标签也可能包含电池中使用的金属的化学品符号(Pb 表示铅,Hg 表示汞,Cd 则表示镉)。电池和充电器用户不能将电池作为城市未分类垃圾处理,而应通过客户可利用的回收机制对电池和充电器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处理。客户参与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电池和充电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所造成的潜在影响。

电池和充电器的零售价包含废弃电池和充电器的环境管理成本。 关于妥当的收集和处理,请联系当地的 IBM 代表。

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 EU 国家或地区:

对在欧盟国家获得的机器的保修条款在所有欧盟国家均有效和适用,前提是机器已在该国家发布并供货。

丹麦、 芬兰、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瑞士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替换本节的所有条款:

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a.对于因 IBM 履行其在本有限保证声明下的义务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 IBM 责任、或因任何其他与本有限保证声明有关的原因引起的 IBM 责任,IBM 仅限于赔偿经证实的、实际因未履行此类义务(如果 IBM 违约)或因此类原因直接造成的那些损害和损失,最高额为您为机器所支付的费用。就本条而言,术语“机器”包括机器代码和许可的内部代码(“LIC”)。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IBM 应依法负责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赔偿以及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损害赔偿。

 b.无论何种情形,IBM 或其供应商或经销商或转售商均不对以下各项负责,即使被告知其发生的可能性时,也是如此:1)数据的丢失或损坏;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害或任何后果性经济损害;3)损失的利润,即使此类损害是发生此类损害的事件的直接后果;或 4)业务中断、收入、商誉或预期可节省金额的损失。

法国和比利时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替换本节的所有条款:

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a.对于因 IBM 履行其在本有限保证声明下的义务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 IBM 责任,IBM 仅限于赔偿经证实的、实际因未履行此类义务(如果 IBM 违约)直接造成的那些损害和损失,最高额为您为引起损害赔偿的机器所支付的费用。 就本条而言,术语“机器”包括机器代码和许可的内部代码(“LIC”)。

此责任限制也适用于 IBM 的供应商、经销商和转售商。 这是 IBM 及其供应商,经销商和转售商共同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IBM 应依法负责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赔偿以及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损害赔偿。

 b.无论何种情形,IBM 或其供应商或经销商或转售商均不对以下各项负责,即使被告知其发生的可能性时,也是如此:1)数据的丢失或损坏;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害或任何后果性经济损害;3)损失的利润,即使此类损害是发生此类损害的事件的直接后果;或 4)业务中断、收入、商誉或预期可节省金额的损失。

以下条款适用于指定的国家或地区:

奥地利和德国

保证范围:

以下内容替换本节的第一段第一句:

IBM 机器的保证涵盖了其正常使用的功能以及机器与其规格的一致性。

以下段落加至本节:

机器的最短保修期为十二(12)个月。 如果 IBM 或转售商无法维修 IBM 机器,您可以要求获得降低价格,最高额由不能修复的机器的降低的价值决定,您也可以要求取消该机器相应的协议并获得退款。

第二段不适用。

IBM 的解决措施: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在保修期期间,将故障机器运送至 IBM 的运输费由 IBM 承担。

责任限制:

以下段落加至本节:

本有限保证声明中规定的限制和排除不适用于因 IBM 的欺诈或严重疏忽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也不适用于明示保证。

下列句子添加到第 b 款末:

据此条款,在一般过失情形下,IBM 的责任仅限于因违背合同基本条款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爱尔兰

保证范围: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除非在这些条款和条款或 1893 年的《销售商品法案》(由 1980 年的《商品销售以及服务提供法案》(《1980 年法案》)补充),所有条件或保证(明确表示的或暗示的,法定的或非法定的)在这里都被排除,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 1893 年的《销售商品法案》(由 1980 年的法案)暗示的保证(为了防止疑问,这其中包括 1980 年法案的第 39 部分)。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替换本节的所有条款:

对于本节而言,“违约”指就本有限保证声明标的 IBM 应依法对您负责(无论是因合同或侵权引起)的 IBM 方的任何行为、声明、忽略或过失。多次违约一起造成实质相同的损失或损害将视为发生在最后一次违约之日的一(1)次违约。

可能发生 IBM 违约,您有权要求 IBM 赔偿损失的情况。

本节规定 IBM 的责任范围和您的唯一补偿。

 a.对于由 IBM 过失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IBM 将承担无限责任。
 b.通常情况下适用以下“IBM 不承担责任的事项”的规定,但对于由 IBM 的过失引起的您的有形动产的实际损害,IBM 将承担无限责任。
 c.除了上述第 a 款和第 b 款的规定以外,对于任一违约引起的实际损害,IBM 的全部责任无论如何都不超过 1)125,000 欧元;或 2)与您为该违约直接相关的机器所支付的金额的 125%,以较大的金额为准。

IBM 不承担责任的事项

除上述第 a 款规定的任何责任外,无论何种情形,IBM 及其供应商或转售商均不对以下各项负责,即使 IBM 或其供应商或转售商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时,也是如此:

 a.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b.特别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或
 c.利润、业务、收入、商誉或预期可节省金额的损失。

南非、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和斯威士兰

责任限制: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对于由 IBM 不履行与本保证声明标的相关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责任而引起的实际损害,IBM 的所有责任仅限于赔偿您为作为索赔标的物的单台机器所支付的费用。

土耳其

保证范围:

以下句子加至本节:

机器的最短保修期为两年。

联合王国

责任限制:

以下内容替换本节的所有条款:

对于本节而言,“违约”指就本有限保证声明标的 IBM 应依法对您负责(无论是因合同或侵权引起)的 IBM 方的任何行为、声明、忽略或过失。多次违约一起造成实质相同的损失或损害将视为一(1)次违约。

可能发生 IBM 违约,您有权要求 IBM 赔偿损失的情况。

本节规定 IBM 的责任范围和您的唯一补偿。

 a.对于以下各项,IBM 将承担无限责任:
  1. 由于 IBM 过失造成的死亡或者人身伤害;以及
  2. IBM 对 1979 年 Sale of Goods Act 的第 12 节或 1982 年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的第 2 节,或这两节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所暗含的责任的违约。
 b.通常情况下适用以下“IBM 不承担责任的事项”的规定,但对于由 IBM 的过失引起的您的有形动产的实际损害,IBM 将承担无限责任。
 c.除上述第 a 和第 b 款的规定外,对于任一违约引起的实际损害,IBM 的全部责任无论如何都不超过:1)75,000 英镑;或 2)与您为该违约直接相关的机器的总购买价格或付款的 125%,以较大的金额为准。

这些限制也适用于 IBM 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这些限制说明 IBM 及其供应商和转售商共同负责的最大限额。

IBM 不承担责任的事项

除上述第 a 款规定的任何责任外,无论何种情形,IBM 或其任何供应商或转售商均不对以下各项负责,即使 IBM 或其供应商或转售商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时,也是如此:

 a.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b.特别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
 c.利润、业务、收入、商誉或预期可节省金额的损失;或
 d.第三方因为损坏向您提起诉讼。